2015年6月14日 星期日

從期望值觀點討論死刑的嚇阻力

以下從簡單的期望值觀點討論死刑的嚇阻力有效性
1. 報復性刑罰缺乏有效性
以竊盜為例,簡單的報復刑罰是「造成被害者多少損失,犯罪者就賠多少錢」,這樣子能不能阻止竊盜呢?如此一來,小偷犯罪的期望值是「犯罪所得*(1-破案率*逮捕率*定罪率)」,假設破案逮捕定罪率全都是70%,那每次犯罪的期望值就是「竊盜所得的66%」,理性的小偷會持續犯罪。那這樣是不是說明「刑罰無法阻止犯罪」呢?其實這個結論更像是「報復性刑罰必須高於犯罪所得,以削減犯罪期望值」。
也有些人說「人死都死了,報復有什麼用?」其實報復有極大的用處。自我防禦做得再好,也只能在犯罪者攻擊後作出反擊,而犯罪者如果一開槍就打中自己額頭,相信再怎麼樣也無力回天了。你無法當場擊斃犯罪者,但如果有鄰居聽到槍聲趕來幫你擊斃犯人,那至少傳達了一個訊息「這個社區犯罪是沒有期望值的」。死刑就是那個遲來的鄰居,雖然有時候來的太遲。
2. 死刑造成犯罪者大開殺戒
有種說法是:在某些犯罪上死刑會造成犯罪者殺人滅口,例如綁票案。假設在一個沒有死刑的國家,極刑是終生監禁,而綁票為唯一終身監禁,理性的綁票犯會怎麼做呢?既然不管有沒有殺人滅口都得終生監禁,參照上提的期望值,那當然是殺人滅口減少定罪率。那我們若繼續廢除終生監禁,將極刑改為有期徒刑10年呢?結果會是相同的。所以這個問題其實不是死刑的問題,而是「極刑」的問題,只要刑罰有上限這個問題就會持續存在。
3. 在統計上死刑缺乏犯罪嚇阻力
我們一樣用竊盜案做例子,假設現在A國的法律如下:順手牽羊罰1千~1萬,闖空門判罰金1~10萬。某年國會追加重罰條款「但情節重大惡劣者(如打死受害者)判有期徒刑10年」,請問是否可改善竊盜犯罪率?順手牽羊與闖空門佔竊盜案總數99.9%,0.1%的「情節重大惡劣」竊案不管如何波動都被埋在雜訊中,從統計結果上來看幾乎完全沒有影響。所以這是「統計母體錯誤」的問題,不是死刑或是重罰的問題。絕大多數的暴力犯罪都不算「情節重大惡劣」,所以死刑對絕大多數的暴力犯罪本來就不可能有嚇阻力。
但若我們只看那些「情節重大惡劣」案件中,破案率逮捕率並沒有特別突出,卻會有人權律師主動幫你從司法外阻擾定案,犯罪期望值仍然相當高。換言之,只要犯案當下認為自己不會被逮捕,審判不會被判死刑,外加判了死刑不會被執行,那死刑就不會有額外的嚇阻力。這是期望值條件不同,而不是缺乏嚇阻力的證明。
簡而言之:如果有個人每天都來我家偷東西,把他痛打一頓絕對無法改善全台灣竊案的問題,但是只要我說到做到,絕對可以解決我家的問題。
4. 最後,死刑不是萬靈丹,無法根除極端的犯罪,事實上沒有任何刑罰可以根除犯罪。唯二的功用就是報復,以及期望報復可降低極端犯罪的期望值而已。以上推論均只及於仍有自我保護意識的犯罪者,若本身就是一心求死(例如自殺炸彈客及殉道者),期望值便不適用。這種犯罪除了事前逮捕之外別無他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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